在追求健康生活方式蔚然成风的当下,减肥已成为众多人士的生活目标之一。然而,近日一则新闻揭示了朋友圈中热销的“减肥药”背后隐藏的惊人秘密:其不仅未能带来预期的瘦身效果,反而成为危害消费者健康的“毒源”。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非法售卖“减肥药”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凸显了社交平台购物风险及涉事商家面临的法律严惩。
“不运动不节食,轻松月瘦10公斤”“胖子只有胃,没有未来”——诸如此类的宣传语在朋友圈内频繁刷屏,吸引着渴望快速瘦身的人们。然而,这些所谓的“减肥神药”并非如广告所宣称的那样神奇。据报道,一位女子李某在服用一款网红“韩国减肥药”后,竟被检测出毒品阳性。经过鉴定,该“减肥药”中含有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和二类咖啡因。这一惊人的事实揭开了朋友圈“减肥药”黑幕的一角,揭示了其成本低廉、成分不明、潜在危害巨大的本质。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此类情况仍予以销售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期可延长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相应罚金;若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其团伙,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合格证的情况下,将含有麻黄碱和咖啡因的“减肥药”带回国内并通过朋友圈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到案的18名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围,包括被法律、法规禁止添加的物质,以及被列入特定禁用名单的物质等。此外,该解释还强调对相关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一般应判处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对于共同犯罪则合计判处相应罚金。同时,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根据情况宣告禁止令;对于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应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
此案的发生,无疑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严肃警示。一方面,公众应树立科学减肥观念,充分认识到健康减重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依赖于合理饮食、适量运动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而非盲目依赖所谓的“特效药”。另一方面,消费者应提高网络购物的风险意识,尤其是对朋友圈等社交平台的交易行为保持审慎态度。购买商品时务必选择正规渠道,查看产品是否有明确的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和生产者信息,避免落入不法商家的陷阱。
朋友圈“减肥药”事件,暴露出社交电商监管的盲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薄弱环节。面对日益猖獗的食品安全犯罪,司法机关应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惩涉事企业与个人,形成震慑效应。同时,政府、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等多方应加强协作,完善监管机制,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每一位消费者也应擦亮眼睛,用理性的消费行为捍卫自身权益,让法律成为守护“舌尖安全”的坚实盾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